人事相關-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稱解聘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係透過校事會議之處理機制,以調查釐清教師所涉之疑似不適任情事是否真實」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49430A號函辦理。
二、依解聘辦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係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0款體罰學生、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學生、第5款、第16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應於5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並依解聘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先予敘明。
三、爰解聘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係透過校事會議之處理機制,以調查釐清教師所涉之疑似不適任情事是否真實,或其情節是否已達不適任之程度。至學校於接獲檢舉時,檢舉人已敘明主張教師疑似有涉及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所定之不適任情形,或學校因主動發現、資料查詢、受理投訴、收受通知或經由媒體報導等途徑而知悉有相同情形時,學校即應召開校事會議調查確認。
相關檔案
府教特字第1110216030號.pdf
發布時間: |
2022-11-22 08:07:58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