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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轉銓敘部函以,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屆,各機關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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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8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15483981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



相關檔案

銓敘部 書函.pdf


發布時間: 2022-09-12 10:50:52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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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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