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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轉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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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相關檔案

銓敘部 函.pdf
勞動部 函.pdf


發布時間: 2022-08-10 08:41:06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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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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