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轉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相關檔案
銓敘部 函.pdf
勞動部 函.pdf
發布時間: |
2022-08-10 08:41:06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