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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所定法律效果,又該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11年4月25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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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4月25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509號書函辦理。
二、各機關如發現約僱人員於僱用時或僱用後有約僱辦法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不宜以解除契約作為法律效果,同條第4項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終止契約」,其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爰約僱人員僱用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報酬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相關檔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發布時間: 2022-05-04 16:02:08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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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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