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所定法律效果,又該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11年4月25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4月25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509號書函辦理。
二、各機關如發現約僱人員於僱用時或僱用後有約僱辦法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不宜以解除契約作為法律效果,同條第4項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終止契約」,其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爰約僱人員僱用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報酬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相關檔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發布時間: |
2022-05-04 16:02:08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