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說明: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於111年1 月18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5條第5項規定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核給5日增為核給7日,相關單位已著手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相關規定。
二、於請假規則相關條文修正發布前,各機關(構)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所定之8日行之。
相關檔案
教育部 函.pdf
發布時間: |
2022-02-17 09:55:22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