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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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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相關檔案

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pdf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pdf


發布時間: 2025-12-12 09:25:31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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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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