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轉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請該部通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應主動通知教師,凡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提出重行敘定薪級申請一案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4年6月20日府教務字第1140128404號函及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於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作成後,得否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以採計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代課、助理教師等年資,無法採計年資提敘薪級。嗣教育部作成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前開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該日(114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
(二)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規定「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
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
響。」
(三)據上 , 前 開教育部114 年5月14日臺教人 ( 二 ) 字 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前開教育部89年1月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
三、另依教育部79年9月3日台(79)人字第43450號函釋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現為幼兒園)代課(理)教師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每滿
1年提敘1級,惟3個月以下之短期代課年資不予採計,併敘。
相關檔案
府教務字第1140128404號.pdf
教育部書函.pdf
發布時間: |
2025-07-04 10:47:40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