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重申各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原則,請依說明辦理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先予敍明。
二、爾來接獲部分學校有政治人物入校宣傳特定政治議題之情況,請各校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生宣導民主法治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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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特字第1140103839號.pdf
發布時間: |
2025-05-20 09:42:36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