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有關代理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約聘僱辦法)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得否給假事宜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0020763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2第3項規定略以:「聘期為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約僱辦法第3條規定......。」係考量前開規定所聘任之代理教師已全時工作並與專任教師尚無差異,爰是類代理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約聘僱辦法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之給假規定,得準用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
三、檢附前開教育部111年9月21日函文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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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903_0060788_發文附件之教育部1110921函.pdf
發布時間: |
2025-04-02 09:07:16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