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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函轉教育部宣導有關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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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A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併予敘明。


相關檔案

885019_0037056_教育部1140219_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A號函宣導.pdf


發布時間: 2025-03-05 10:35:56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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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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