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函轉有關簡化公務人員申請補發銓敘審定證明書作業程序一案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11月1日部管三字第113575569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
二、各機關辦理人事業務或公務人員向政府部門申辦相關業務(如申請社會住宅),請公務人員提供其銓敘審定函,如該審定函遺失,可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https://ecpa.dgpa.gov.tw)之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 Data)下載銓審資料,以作為機關辦理人事業務或向政府部門申辦相關業務等所需證明資料,毋須向銓敘部申請補發銓敘審定證明書。
相關檔案
部管三字第1135755692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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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4-11-07 10:51:13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