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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重申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事宜,請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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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先予敘明。
二、為落實差勤管理,請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


相關檔案

府教務字第1130048321號.pdf


發布時間: 2024-03-12 08:36:31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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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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