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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修正「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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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規定,配合修正用詞為附設幼兒園。
(二)考量本府教育處實際用人需求,調用教師不限於學校編制內合
格教師。
二、檢送修正「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1份。


相關檔案

154642_0034742_第二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54642_0034742_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docx.pdf


發布時間: 2024-02-27 15:27:05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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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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