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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函轉「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1份及相關釋疑公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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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及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教師權益,請主動清查104年12月27日起貴校新聘專任教師是否具「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該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之情事。
三、檢附「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解釋令相關說明」1份供參。


相關檔案

157617_0025180_「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解釋令」相關說明-苗栗縣政府.pdf
157617_0025180_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B號函-解釋令影本.pdf
157617_0025180_113年1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9812號函.PDF
157617_0025180_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B號函.PDF


發布時間: 2024-02-27 15:24:13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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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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