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一案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一)適用對象(事由):
1.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2.亡故。
3.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
4.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
(二)從寬核發原則:
1.「上班日」:以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為準,公務人員無須實施「應休假10日」,並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請)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2.「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以當年度之「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離前(或留職停薪前,或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計算所得「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由各機關(單位)及學校主管預算之人事費項下核實支應。
四、政務人員退職當年度符合「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之原則者,比照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惟服務年資未滿3年之政務人員,其應給休假14日仍應全數休畢,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相關檔案
案例.pdf
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pdf
發布時間: |
2024-02-21 15:16:00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