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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轉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3年1月12日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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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4條修正係參酌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成長幅度、國人近年不健康之存活年數及長照者所須照護費用等,適度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並就受傷慰問金進行部分簡化整併及區分,俾使政府慰問更臻合宜,以強化公務人員之保障。
三、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3年1月12日令、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相關檔案

考試院 行政院 令.pdf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pdf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總說明.pdf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pdf


發布時間: 2024-01-23 15:08:32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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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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