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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相關-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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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月12日廉防字第11305000160號函辦理。(附件1)
二、請各機關、學校於旨揭重要節日期間,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各機關(構)依據本規範第20點訂定相關規範者,並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同仁可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深化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


相關檔案

106539_0015487_法務部廉政署來文.pdf


發布時間: 2024-01-23 14:30:05
發布單位: 卓蘭國小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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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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