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5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之修正摘錄如下:
(一)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二)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1、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2、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檢送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相關檔案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pdf
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pdf
修正對照表.pdf
發布時間: |
2023-06-02 14:35:17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