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相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63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19日部銓一字第112557655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
二、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將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過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修正為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之人員,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均不受不得辦理陞任之限制。
三、修正後之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已刪除原第6款「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第8款第2目「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不受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之限制」等。
四、上述規定修正後已不受不得辦理陞任限制者,自上開規定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19日)起,得依規定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或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惟基於各機關職缺於辦理陞遷作業程序之始,參加人員須已符合陞遷法相關規定,是用人機關職缺之甄審(選)報名作業於112年5月18日以前截止者,上述人員自無法參加該職缺之甄審(選)。
相關檔案
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總統府公報.pdf
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部銓一字第1125576550號.pdf
發布時間: |
2023-05-30 09:22:52 |
發布單位: |
卓蘭國小人事室 |